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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源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,男方要求解除婚约并返还彩礼和首饰、现金,看看法院怎么判?
男方小张和女方小李经媒人介绍认识,一个月后双方订婚,小张向小李给付彩礼37000元并陆续为女方购买手机、项链等。后因双方感情不和,小张将小李起诉至法院,要求小李返还彩礼及给付的首饰和现金共计51399元。法院审理认为:按照常礼和风俗习惯,恋爱期间,原告小张给被告小李购买的手机、项链、首饰视为原告对被告个人赠予,被告小李可不予返还,其他彩礼加转款43700元被告小李应还给原告小张,二人支出婚纱费用4499元应由二人分担。
综上,被告小李共返还原告小张45949.5元。
法官说法:彩礼是指以缔结婚姻为目的,按照当地风俗习惯,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订婚礼金及贵重财物。彩礼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、要好礼、上车礼、下车礼、改口费及首饰、通讯工具、交通工具、不动产等贵重财物。一方向对方所送的烟酒、食品、衣物等日常消费品及为表达感情赠送的价值较小的定情信物等,不宜认定为彩礼,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。
来源: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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